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调解书
(2020)鄂06民终2522号
上诉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69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754786.45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为215114元);重新分担一审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270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判认定涉案工程总价款为4242649.91元,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工程款754786.45元。三、一审判决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7月15日起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计算利息,适用法律错误。四、原判分担诉讼费用错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3年8月29日签订的《朗曼·梦公园内庭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上诉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协议订立之日起7日内向被上诉人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若上诉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如期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的内容,被上诉人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上诉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给付义务,被上诉人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按照违约金270000元的标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诉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328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26300元,由被上诉人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97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4元,减半收取为7982元,合计27712元,由上诉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严庭东 审判员 刘丹丹
书记员 张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