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湘潭金侨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执1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潇湘北路三段808号启迪协信商业中心1栋公寓式办公4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745911247U。
法定代表人:刘阳,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湘潭金侨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九华经开区富洲路1号教师公寓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5344324P。
法定代表人:刘朝晖,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湘0302民初4164号民事调解书,依申请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金侨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845085.49元,执行费108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7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对(2021)湘0302民初41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金额490850元(含执行费1085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480000元),余款按协议内容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2021)湘0302民初41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超
审 判 员  苏 刚
审 判 员  胡宇澄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百三十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