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保225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观沙路160号八方小区B栋铺面251号。
法定代表人:刘阳。
被保全人:常德市中梁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福广社区西站路与褔广路交汇处中梁滨江首府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金南。
申请保全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常德市中梁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湘0703民初18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常德市中梁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常德市中梁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夏 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唐寅
书 记 员 聂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