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鼎城区善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1341号之一
申请人:**市鼎城区善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新建社区六组。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伟,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璞,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潇湘北路三段808号启迪协信商业中心1栋公寓式办公4028号。
法定代表人:刘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刘阳,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彭阿龙,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安,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人**市鼎城区善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刘阳、彭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湘0703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刘阳、彭阿龙的银行存款55965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市鼎城区善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刘阳、彭阿龙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刘阳、彭阿龙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刘阳、彭阿龙银行存款559659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红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江 琴
书 记 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