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1341号
申请人:**市鼎城区善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新建社区六组。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伟,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潇湘北路三段808号启迪协信商业中心1栋公寓式办公4028号。
法定代表人:刘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刘阳,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彭阿龙,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鼎城区善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刘阳、彭阿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鼎城区善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刘阳、彭阿龙的银行存款55965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湖南省晟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鼎城区善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刘阳、彭阿龙的银行存款559659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3318元,由**市鼎城区善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红先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江 琴
书 记 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