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3财保11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身份证码:340603195511160616。
被申请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开发区张庄工业园民营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694129879P。
法定代表人:慕秀英。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濉出国用(2013)第004号]予以查封。该申请由担保人***、何爱珍名下位于相山区房屋产权(房地权证淮房字第××、20××68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濉出国用(2013)第004号],期限为叁年。
二、查封担保人***、何爱珍名下位于相山区房屋产权(房地权证淮房字第××、20××68号)。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