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2财保37号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濉溪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河路与虎山路交叉口时代家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83085820Q(1-1)。
负责人:郭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继霄,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开发区张庄工业园民营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694129879P(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限额98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濉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具体保全项目见本裁定书附件2)。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濉溪支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婧
附:1、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财产线索
(1)***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
a、濉出国用(2010)第158号
b、房地权证濉公房字第0××4号
c、房地权证濉公房字第0××5号
d、房地权证濉公房字第0××6号
e、濉房字第2××3号
f、濉出国用(2013)第004号
g、房地权证濉房字第2××1号
h、房地权证濉房字第2××2号
(2)***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开户名称):
a、账号:×××25,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
b、账号:3400××××541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开发区支行;
(3)***、***名下房产:
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盛世商贸城A16幢2027号、A16幢2014号商业用房。
(4)***(开户名称):
账号×××71,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
(5)***(开户名称):
a、账号×××37,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
b、账号×××77,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北相阳支行;
c、账号×××70,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北相山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