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濉溪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财保48号

申请人:濉溪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闸河东路幸福家园二期12号楼办公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670923090W。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驰,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张庄工业园民营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694129879P。

法定代表人:慕秀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慕秀英,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慕朝贞,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濉溪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濉出国用(2010)第158号、濉出国用(2013)第004号土地使用权,房地权证濉房字第2××3号、房地权证濉房字第2××1号、房地权证濉房字第2××2号、房地权证濉公房字第0××4号、房地权证濉公房字第0××5号、房地权证濉公房字第0××6号、房地权濉私产字第0××3号、房地权濉私产字第0××4号、房地权濉私产字第0××6号房产(保全金额100万元)。安徽省金福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金额为100万元的担保函。

本院认为,濉溪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虽然以其对被申请人享有追偿权,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面临无法弥补的损害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但其未提供对被申请人享有追偿权及其金额的相关证据。故其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濉溪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长  丁淑敏

审 判 员  王思跃

人民陪审员  王雪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晨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