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开发区张庄工业园民营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震,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上诉人**和、***、安徽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603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安徽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和、***、安徽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和、***、安徽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11元,减半收取4555.5元,由**和、***、安徽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春茹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董建文
书记员宋贝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