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省寻乌县建筑工程公司、寻乌县吉潭镇汉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34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寻乌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法定代表人:钟泽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寻乌县吉潭镇汉地村民委员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法定代表人:刘加平职务: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寻乌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寻乌县吉潭镇汉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34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寻乌县吉潭镇汉地村民委员会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寻乌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522454.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75元、申请执行费7624.55元。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寻乌县吉潭镇汉地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寻乌县吉潭镇汉地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寻乌县吉潭镇汉地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寻乌县吉潭镇汉地村民委员会银行有部分存款但不足于履行本案的义务,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约谈江西省寻乌县建筑工程公司并告知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金荣
审判员  钟燕琴
审判员  罗瑞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