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

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萍乡市湘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313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住所地:湘东区泉湖垅,组织机构代码:1592744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湘东区湘泉南路59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湘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向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偿付工程款尾款2704999.47元,品除其已支付的950000元,尚应支付1754999.47元,另本案执行费19949.99元由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存款1774949.4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