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

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江西萍乡陶瓷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湖南黄河集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赣03执恢16号之一
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的(2015)萍执字第85号江西萍乡陶瓷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湖南黄河集中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萍民二初字第30号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江西萍乡陶瓷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湖南黄河集中投资有限公司应向你公司支付工程款10872277.36元、违约金2077017.8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96748.15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江西萍乡陶瓷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13177980元,其中划付执行费9140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萍执字第85-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6日,你公司书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要求江西萍乡陶瓷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湖南黄河集中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款计1695186元。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以(2017)赣03执恢16号立案恢复本案执行。现因江西萍乡陶瓷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已于2017年5月5日将1695186元付至本院,故被执行人江西萍乡陶瓷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湖南黄河集中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