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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13民初846号
原告(反诉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274492U。
法定代表人:邓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福,系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萍乡新奥长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长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560021160。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萍,系江西辉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萍乡新奥长丰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萍乡新奥长丰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萍乡新奥长丰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萍乡新奥长丰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的反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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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萍乡新奥长丰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6798元,减半收取839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负担,反诉费计人民币2751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萍乡新奥长丰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自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 文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