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

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萍乡市土地储备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302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27449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萍乡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萍乡市滨河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300733910554A。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3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萍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萍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546888.32万元及执行费17868.88元。但被执行人萍乡市土地储备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萍乡市土地储备中心的银行存款1564757.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