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

萍乡市文翔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赣0302民初406号申请人:萍乡市文翔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道办事处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588281264。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萍乡市。被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274492U。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萍乡市汇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安源新区安源综合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89715723Q。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萍乡市文翔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萍乡市汇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文翔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萍乡市汇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或财产价值170,000元,并以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萍乡市汇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萍乡市文翔租赁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代理书记员*佳
申请人萍乡市文翔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萍乡市汇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文翔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萍乡市汇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或财产价值170,000元,并以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城市建设公司、萍乡市汇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萍乡市文翔租赁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代理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