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

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5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的: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4536170E。
法定代表人:赵继彤,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俭,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的:青海省海西州茫崖镇福利区昆仑路西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MA725RGP5H。
法定代表人:赵云鹏,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5民初26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分五次每月25日前支付200343.22元,总计给付申请执行人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限公司1001716.1元。二、如不能按期给付,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诉讼费690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被执行人。并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动产、车辆、部分设备已被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又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轮候查封。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并将上述执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敖 敏
审判员 庄怀宁
审判员 王艳利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忠颜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