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2079号
申请执行人: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一路**。
法定代表人:赵继彤。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4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31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至2019年6月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本金531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9110元,执行费7710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飞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