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

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银泉纸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303民初719号 原告: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4536170E(1/10)。 法定代表人:赵继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银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安县丰收乡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466388015X7。 法定代表人:**有。 被告:**有,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庆县。 原告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银泉纸业有限公司、**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黑龙江银泉纸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56994元并赔偿损失【以货款1569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即年利率3.6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有对被告黑龙江银泉纸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货款156994元及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银泉纸业有限公司、**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7月25日,被告黑龙江银泉纸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出具的《询证函》的结论“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公章。该函载明截止2022年7月18日,被告黑龙江银泉纸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应收账款156994元。 另查明,被告黑龙江银泉纸业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的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被告**有。 本院认为,被告黑龙江银泉纸业有限公司对其确认尚欠原告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56994元,应及时履行,因被告黑龙江银泉纸业有限公司未及时还款,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亦有法有据。被告**有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黑龙江银泉纸业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对黑龙江银泉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黑龙江银泉纸业有限公司、**有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相应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银泉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56994元及利息损失(以156994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被告黑龙江银泉纸业有限公司、**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项施 代书记员    ***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 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