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双银电热能有限公司

**、山西双银电热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024民初1555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西双银电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洪洞县秦壁(韩国风情)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7017049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西双银电热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8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8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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