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024民初1581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县,公民身份号码:×××。
支持起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山西双银电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县秦壁(韩国风情)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7017049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西双银电热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8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8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