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瑞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5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刘瑞清,女,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刘星球,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左凡夫,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瑞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刘瑞清、刘星球、左凡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醴民二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209782.2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权利人处分其民事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灿
审 判 员 彭 均
审 判 员 余向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海波
书 记 员 钟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