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瑞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执145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南瑞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凡军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瑞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0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履行能力,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湘0103执14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武
审判员 田 武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周颖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