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南瑞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左凡军。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经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7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883元,二倍工资5995.4元,执行费50元,合计692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瑞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2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易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