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诉湖南瑞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南瑞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531号。
法定代表人左凡军。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7日审结,该案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760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湘0103执3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谢 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