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3执保2002-1号
原告:江门市水电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甄文政。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显耀。
被告:江门市中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
法定代表人:余耀元。
原告江门市水电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中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水电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水电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作担保。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粤0703民初10080-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江门市水电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703民初10080-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中嘉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其中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上述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原告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丽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莫丽君
书记员容瑞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