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7执584号
江门市水电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补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民终26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你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75.56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75.56元。你公司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周辉、余国明电话:0750-393××××、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