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703民初10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代理人:黄健嫦、赵颖欣,均系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水电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江门市迎宾大道东108号。
法定代表人:甄文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剑峰,系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丘洁玲,系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南丰消防阀门经销部,住所地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大道1号厂房。
经营者:周毅,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代理人:徐丹,系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向东,系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双宝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江门市迎宾大道西22号首层56A-F轴。
法定代表人:全登芳。
委托代理人:黄宣干,系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门市水电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南丰消防阀门经销部、江门市双宝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7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永权
人民陪审员 钟广成
人民陪审员 赵秀霞
二○二○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