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公路局崇仁分局

***、熊志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024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
被执行人:熊志坚,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
被执行人:抚州市公路局崇仁分局,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八线崇仁养护中心K43+500处,组织机构代码49273002-5。
法定代表人:***,该分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与熊志坚、抚州市公路局崇仁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