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年泰执字第1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泰和建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上解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富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文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泰和建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富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富鼎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材料款计1773429.6元;受理费207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392元,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工程款、材料款计1773429.6元;受理费207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392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和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