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金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金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民初7号
原告南昌金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280。
法定代表人徐全铝。
委托代理人刘新斌,江西金凤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伟,江西金凤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9222514X。
法定代表人叶文侃。
委托代理人孙建武,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子萱。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金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金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4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170元,由原告南昌金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10340元,应予以退回5170元。
审 判 长 陈 蕾 仰
人民陪审员 陈 远 霞
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锐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