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7101民初331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96355P。
负责人:叶颂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迪,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阳,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南昌金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路****店面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932807。
法定代表人:熊永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熊永旺,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申请人:曾小芳,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申请人:夏慧颖,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彭维,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存款人民币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金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熊永旺、曾小芳、夏慧颖、彭维存款人民币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长春
人民陪审员 刘春香
人民陪审员 孙 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胡黄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