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金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13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593号
原告南昌金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路10号东1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徐全铝。
委托代理人刘新斌,江西金凤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伟,江西金凤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英协大厦202。
法定代表人叶文侃。
委托代理人孙建武,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子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涉案争议的深圳光明新区留学生大楼中央空调工程项目属于被告承接的光明新区留学生创业园区装修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的部分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故本案的中央空调工程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作为建设施工合同应按不动产的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唐春丽
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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