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7101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96355P。
负责人:叶颂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阳,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南昌金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路****店面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932807。
法定代表人:熊永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熊永旺,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曾小芳,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夏慧颖,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彭维,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南昌金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熊永旺、曾小芳、夏慧颖、彭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7101民初3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明华
审判员 徐莉莉
审判员 曾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帅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