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91民初9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创业大厦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670222137。
法定代表人:喻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逸春,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352号2号楼23-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610R。
法定代表人:章如峰。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6)赣0191民初9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07帐号中银行存款6944149.84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07帐号中银行存款6944149.8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孟李玲
人民陪审员  熊苟崽
人民陪审员  刘国根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施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