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91民初911号之二
原告: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创业大厦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670222137。
法定代表人:喻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逸春,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352号2号楼23-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610R。
法定代表人:章如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海,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漂,女,汉族,1992年4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以与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计18600元,由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孟李玲
人民陪审员  刘国根
人民陪审员  胡敬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