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91民初911号
申请人: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670222137。
法定代表人:喻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逸春,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610R。
法定代表人:章如峰。
申请人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房屋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路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2栋416室、41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青山湖区字第××、10××29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昌思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孟李玲
人民陪审员  熊苟崽
人民陪审员  刘国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