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7民初5884号
原告: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港兴路88号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胜利街18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信邦大道9号(天鹅湖海***旁)。
负责人:***,公司经理。
原告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2元,由原告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飞
审判员***
审判员何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