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优绘广告有限公司与江西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2民初3305号
原告:九江优绘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安顺路7号10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8MUBBIQ。
法定代表人:杨四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14号路以西、3T路以南(汽车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67479582D。
法定代表人:张超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德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梦诗,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港兴路88号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89704813K。
法定代表人:刘洁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九江优绘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江优绘广告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412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2日14时17分许,原告位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内的安顺路7号101栋建筑发生火灾。九江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江西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厂房彩钢板顶棚拆除工程气割作业中,高温熔渣飞溅,引燃厂房4号料库南侧外墙沟渠内茅草灌木丛,火势沿茅草灌木丛快速蔓延,至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厂区建筑引发火灾。火灾致原告巨大损失,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前,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据以确定赔偿主体的由九江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九开消火认字【2019】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服,已于2019年10月23日向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复核申请,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于2019年10月31日决定受理,并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必要时可延长三十日。截至今日,该复核决定仍未作出,故原九开消火认字【2019】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否能作为原告的基础证据使用,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尚不能确定。原告起诉尚不符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九江优绘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13元退回原告九江优绘广告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荣于芾
审判员  吴鹤翔
审判员  朱 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苏雅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