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91民初37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春,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开发区14号以西、3T路以南(汽车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67479582D。
法定代表人:张超纲,总经理。
被告: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港兴路88号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89704813K。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华基公司)、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现代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暂定,具体损失待司法鉴定认定后再确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2日14时17分许,原告所有的位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发生火灾,经调查,九江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九开消火认字(2019)第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江西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厂房彩钢板顶棚拆除工程气割作业中,高温熔渣飞溅引燃厂房4号料库南侧外墙沟渠内茅草灌木丛,火势沿茅草灌木丛快速蔓延至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厂区建筑引发火灾”。又了解被告华基公司事先已将厂房彩钢板顶棚拆除工程发包给被告九江现代公司进行施工,此次事故是由于被告九江现代公司的工作人员违规作业造成。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首先是厂房严重受损,原告委托浙江固泰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过火建筑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鉴定报告》,认定原告厂房部分结构构件损伤程度为Ⅲ类,应立即采取加固或更换措施,同时认定厂房内室内装修等非结构构件全部烧毁;其次,火灾造成原告经营性收入减少,火灾发生前,原告厂房已全部对外出租,火灾造成原告厂房无法对外出租,造成原告租金收入全部丧失。综上所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原告***基于相同的事实与理由,以江西华基公司、九江现代公司为被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出与本案相同的诉讼请求,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赣0402民初31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的起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本院告知原告***上述相关规定后,原告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和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余君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