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天铭电气有限公司、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2财保20号
申请人: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联系。
被申请人: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开发区火炬大道2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联系。
申请人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账号14×××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吉安县支行)存款748718元。申请人天铭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登载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铭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账号14×××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吉安县支行)存款748718元;
二、查封申请人天铭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登载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