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1民初2380号
原告: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大道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58922465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时代智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5YKWHXG。
法定代表人:万富斌。
原告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时代智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2019年9月18日,原告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时代智光实业有限公司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计1504元,由原告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小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