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2财保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了(2019)赣0802财保2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账号14×××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吉安县支行)存款748718元。申请人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铭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账号14×××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吉安县支行)存款748718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天铭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登载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4264元,由申请人天铭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