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初字第937号
原告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吉安县城君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全权代理。
被告晟楠科技(吉安)有限公司,地址吉安县凤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和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原告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晟楠科技(吉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以其证据不足,且双方有庭外和解的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晟楠科技(吉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6元,减半收取4963元,由原告吉安市正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