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和平北***人家5号-B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154264404N(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石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水岸名都4号楼二**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395437353U(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池州石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池州石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香溢学府1幢1**118;3幢106;4幢102、103;5幢101、105、106、107;9幢104、107、108、109、110不动产,并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池州石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香溢学府1幢1**118;3幢106;4幢102、 103;5幢101、105、106、107;9幢104、107、108、109、110室等13处不动产以9905715.18元的价格流拍。2022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上述流拍价进行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池州石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香溢学府1幢1**118;3幢106;4幢102、103;5幢101、105、106、107;9幢104、107、108、109、110不动产作价9905715.1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9905715.18元债务。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