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194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北***人家5号-B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15426440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9425834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阳县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