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池州石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民终195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和平北***人家5号-B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石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水岸名都4号楼二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州石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172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48元,减半收取15874元,由上诉人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