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终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北***人家5号-B楼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千里,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千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172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马千里及三人与***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172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147元,退还上诉人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