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2民初286号 原告: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杏溪村。 负责人:李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告: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