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牧传顺、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执保3号
申请人:牧传顺,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石台县和平北路秋浦人家5号-B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池州石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水岸名都4号楼二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池州石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牧传顺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池州石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池州市长江南路418号波斯曼广场酒店公寓40套办公楼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牧传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池州石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牧传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决,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