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28民初5118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告:江西省万年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男,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石镇镇正大街。
法定代表人:蒋士如
被告:**火,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告:***,女,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告:***,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万年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应志华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